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
原 告 李立人 (住居所詳卷)
被 告 潘青苗 (住居所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潘青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
李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
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20  日
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凱翔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麥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