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
原 告 程和旗

被 告 陳奕丞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,共同以:依指示投資
股票可獲利等不實話術誆騙原告,致原告誤信依指示匯款至
指定帳戶,因而受有損害,爰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
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及自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何陳述,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
,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;又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,依照首開規定
,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。原告之假執行聲請,因失所附麗,
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