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
原 告 畢瑞琪
被 告 王淑玲
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(114 年度易字第122 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請求被告將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逾如附圖二編號A
所示面積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及給付無權占有逾附圖二編
號A 所示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擴張聲明狀所載(如附件一、
二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
答辯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應以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,或實質上為無罪,僅因屬
裁判上一罪,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,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
,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,其訴為不合
法,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(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
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),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
而屬實質上一罪之部分事實,不另為無罪之諭知,實質上與
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,若未經原告之聲請,刑事法院仍應
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又按法院認為
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;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
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 條所明定,是附
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
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王淑玲因竊佔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068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竊
佔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下稱本案土地)如附圖一
編號132 (1 )所示部分之土地,嗣經本院以114 年度易字
第122 號判決,就被告被訴竊佔本案土地如附圖二編號A 、
B 所示部分以外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,是依前揭規
定及說明,原告就請求被告將本案土地逾如附圖二編號A 所
示面積部分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及給付無權占有逾如
附圖二編號A 所示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向本院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自應以判決駁回。又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
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
。至原告請求被告將本案土地如附圖二編號A 所示面積1.97
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如未拆除,應容忍原告
自行拆除,並給付拆除費用,及給付無權占有此部分土地之
不當得利部分,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
之規定,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、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孫霈瑄
附件一
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
原 告 畢瑞琪
被 告 王淑玲
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(114 年度易字第122 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請求被告將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逾如附圖二編號A
所示面積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及給付無權占有逾附圖二編
號A 所示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擴張聲明狀所載(如附件一、
二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
答辯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應以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,或實質上為無罪,僅因屬
裁判上一罪,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,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
,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,其訴為不合
法,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(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
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),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
而屬實質上一罪之部分事實,不另為無罪之諭知,實質上與
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,若未經原告之聲請,刑事法院仍應
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又按法院認為
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;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
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
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 條所明定,是附
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
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王淑玲因竊佔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068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竊
佔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下稱本案土地)如附圖一
編號132 (1 )所示部分之土地,嗣經本院以114 年度易字
第122 號判決,就被告被訴竊佔本案土地如附圖二編號A 、
B 所示部分以外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,是依前揭規
定及說明,原告就請求被告將本案土地逾如附圖二編號A 所
示面積部分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及給付無權占有逾如
附圖二編號A 所示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向本院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自應以判決駁回。又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
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
。至原告請求被告將本案土地如附圖二編號A 所示面積1.97
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,如未拆除,應容忍原告
自行拆除,並給付拆除費用,及給付無權占有此部分土地之
不當得利部分,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
之規定,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、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孫霈瑄
附件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