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725號
原 告 王席珍
訴訟代理人 張庭律師
被 告 陳俊辰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
(起訴書誤載編號為㈢)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其
中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9日22時18分許,以新臺幣30,000元購買
泰達幣891.5顆並轉入指定錢包部分,雖經本院於114年度訴字第
504號判決理由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,然其餘部分業經本院114年
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有罪在案,且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而前述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,亦經
原告聲請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為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晏臣
114年度附民字第725號
原 告 王席珍
訴訟代理人 張庭律師
被 告 陳俊辰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
(起訴書誤載編號為㈢)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其
中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9日22時18分許,以新臺幣30,000元購買
泰達幣891.5顆並轉入指定錢包部分,雖經本院於114年度訴字第
504號判決理由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,然其餘部分業經本院114年
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有罪在案,且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而前述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,亦經
原告聲請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為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