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附民字第948號
原 告 潘惠君
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
被 告 余家宏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余家宏因114年度訴字第7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潘惠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舒芸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