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偉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偉文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,駕駛車
牌000-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道00號由東往
西方向行駛,於同日14時58分許行經4公里200公尺處,本應
注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他方來車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
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
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自中線車
道變換至外側車道,不慎擦撞同向行駛在右後方外側車道由
告訴人王繁宇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A車
),致A車失控撞擊同向行駛在内線車道由莊博丞駕駛之車
牌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告訴人因此受有肢體多處鈍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
114年11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55至59頁),依前開說
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可歆
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偉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2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偉文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,駕駛車
牌000-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道00號由東往
西方向行駛,於同日14時58分許行經4公里200公尺處,本應
注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他方來車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
未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
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自中線車
道變換至外側車道,不慎擦撞同向行駛在右後方外側車道由
告訴人王繁宇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A車
),致A車失控撞擊同向行駛在内線車道由莊博丞駕駛之車
牌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告訴人因此受有肢體多處鈍挫傷
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
114年11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55至59頁),依前開說
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可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