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景軒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8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景軒於民國114年1月11日8時22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
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橋新三路口欲右轉時,本應
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
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
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
,適有告訴人朱淑美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被告所騎乘機車
因碰撞復再向前撞擊於路口停等紅燈由盧威荃所駕駛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因此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
出血,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肋骨第五和第七閉鎖
性骨折、頭部損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
左側肩膀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之初
期照護、右側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膝部挫傷之初期照
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 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
卷可查,依照前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5年度交易字第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景軒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8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景軒於民國114年1月11日8時22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
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橋新三路口欲右轉時,本應
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
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
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
,適有告訴人朱淑美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被告所騎乘機車
因碰撞復再向前撞擊於路口停等紅燈由盧威荃所駕駛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因此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
出血,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肋骨第五和第七閉鎖
性骨折、頭部損傷之初期照護、右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
左側肩膀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之初
期照護、右側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、左側膝部挫傷之初期照
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 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
卷可查,依照前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