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5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5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杰苡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18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杰苡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駕駛車牌00
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緯九路由東往西方向
行駛,於同日23時34分許,行經緯九路與海富路口,本應注
意行經無號誌路口,行向設有慢字標線,應減速慢行,作隨
時停車之準備,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又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撞上沿海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由告訴人王暄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此
受有頭部外傷併暈眩、前胸挫傷、雙膝蓋、雙足挫傷之傷害
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 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,依照
前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5年度交易字第5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杰苡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
18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杰苡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駕駛車牌00
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緯九路由東往西方向
行駛,於同日23時34分許,行經緯九路與海富路口,本應注
意行經無號誌路口,行向設有慢字標線,應減速慢行,作隨
時停車之準備,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又無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撞上沿海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由告訴人王暄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此
受有頭部外傷併暈眩、前胸挫傷、雙膝蓋、雙足挫傷之傷害
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 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告
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,依照
前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