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6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湘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8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湘芸於民國114年3月28日9時45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
經建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鳳楠路108巷34弄
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會
車時應保持適當間隔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
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客觀
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對
向有告訴人黃浚翔(起訴書誤繕為「黃俊翔」)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起訴書誤載為「輕型機車」,
應予更正),沿鳳楠路108巷34弄口,以車頭朝東方向未熄
火停等於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橈骨下端
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
115年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撤
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31至33頁),依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鄭可歆
115年度交易字第6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湘芸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8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湘芸於民國114年3月28日9時45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
經建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鳳楠路108巷34弄
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會
車時應保持適當間隔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
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客觀
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對
向有告訴人黃浚翔(起訴書誤繕為「黃俊翔」)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起訴書誤載為「輕型機車」,
應予更正),沿鳳楠路108巷34弄口,以車頭朝東方向未熄
火停等於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橈骨下端
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橈尺骨關節脫位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並於
115年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撤
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31至33頁),依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鄭可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