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嘉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6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嘉峯於民國114年3月29日9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大貨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道0
號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349.2公里入口
匝道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
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
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
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
前行,因而追撞沿上開路段同方向同車道行駛在前、由第三
人薛瑞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(搭載告
訴人于莉蘋),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扭傷、頭部挫傷之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
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
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
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(審交易卷第15頁),揆諸前揭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白覲毓
法 官 邱瓊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115年度交易字第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嘉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6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嘉峯於民國114年3月29日9時1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大貨車,沿高雄市○○區○道0
號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349.2公里入口
匝道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
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
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
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
前行,因而追撞沿上開路段同方向同車道行駛在前、由第三
人薛瑞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(搭載告
訴人于莉蘋),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扭傷、頭部挫傷之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
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
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
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撤
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(審交易卷第15頁),揆諸前揭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白覲毓
法 官 邱瓊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