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岑崎
選任辯護人 林琬蓉律師(法扶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9455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張岑崎於民國113年3月9
日15時4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
雄市鳥松區神農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美庄路
17巷之交岔路口,欲右轉美庄路17巷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
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
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右轉,適同向右側慢車道有告訴人鄭亦真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,二車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膝部鈍挫傷、雙側小
腿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岑崎
選任辯護人 林琬蓉律師(法扶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9455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張岑崎於民國113年3月9
日15時4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
雄市鳥松區神農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美庄路
17巷之交岔路口,欲右轉美庄路17巷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
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
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右轉,適同向右側慢車道有告訴人鄭亦真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,二車發生
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膝部鈍挫傷、雙側小
腿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