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杜怡霆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1163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交簡字第2461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第303條之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
,並於114年12月22日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,
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5年2月27日死亡一情,有被
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