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政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緝字第1111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交簡字第218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賴政澔於民國113年12月2
7日,騎乘車牌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富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14時5分許,行經富國路
與嘉慶街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超車時,前行車減速靠邊或
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,後行車始得超越,依當時
天候陰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貿然超
車,不慎撞擊前方同向在前準備左轉由告訴人邱泰翔騎乘之
車牌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向前撞擊對向由案
外人張淑娟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因此
受有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政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緝字第1111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交簡字第218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賴政澔於民國113年12月2
7日,騎乘車牌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富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14時5分許,行經富國路
與嘉慶街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超車時,前行車減速靠邊或
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,後行車始得超越,依當時
天候陰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貿然超
車,不慎撞擊前方同向在前準備左轉由告訴人邱泰翔騎乘之
車牌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向前撞擊對向由案
外人張淑娟駕駛之車牌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告訴人因此
受有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