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兆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864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223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兆龍於民國114年3月17
日駕駛車牌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旗楠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1時46分許,行經旗楠路與土
庫一路口前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
,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行駛,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
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又無
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,撞上沿旗楠路由北
往南方向行駛由告訴人郭書宏騎乘之車牌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此受有左側股骨骨折、左側
第七、第八肋骨骨折併氣胸、全身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兆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864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2237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兆龍於民國114年3月17
日駕駛車牌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旗楠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1時46分許,行經旗楠路與土
庫一路口前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
,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行駛,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
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客觀上又無
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,撞上沿旗楠路由北
往南方向行駛由告訴人郭書宏騎乘之車牌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因此受有左側股骨骨折、左側
第七、第八肋骨骨折併氣胸、全身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