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崇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812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215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崇維明知未領有合格駕
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18時11分許,駕駛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由
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重信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,本
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且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
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王佩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文科街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發生碰撞,致告訴
人因而受有左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開放骨折、左側脛骨平台骨
折、右側髕骨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
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
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
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崇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812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215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崇維明知未領有合格駕
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18時11分許,駕駛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由
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重信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,本
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
物且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
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王佩媛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文科街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發生碰撞,致告訴
人因而受有左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開放骨折、左側脛骨平台骨
折、右側髕骨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
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
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
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