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司正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調院偵字第52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交簡字第238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司正平於民國114年1月13
日,駕駛車牌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湖內區中山
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3時24分許,行經中山路1
段與民權路口右轉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撞
擊同向右側由告訴人何佳穎騎乘之車牌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因此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外側端移位性骨折、左
側肩膀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耳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
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,依
上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家溱
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司正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調院偵字第529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交簡字第238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司正平於民國114年1月13
日,駕駛車牌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湖內區中山
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3時24分許,行經中山路1
段與民權路口右轉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依
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,撞
擊同向右側由告訴人何佳穎騎乘之車牌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因此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外側端移位性骨折、左
側肩膀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耳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
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,依
上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家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