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育銓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4195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原交簡字第8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楊育銓於民國113年12月2
0日16時2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
高雄市左營區光興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,行經該段路與明華一
路口時,提前向左行駛至對向車道準備左轉,本應注意行經
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,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,而依當
時天候晴,有照明且開啟、市區道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
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而貿然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,適有告訴人黃智傑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明華
一路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地點停等紅燈,二車
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肩膀挫傷、左側手部挫傷
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前胸壁挫傷、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雅琪
11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育銓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4195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原交簡字第89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楊育銓於民國113年12月2
0日16時2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
高雄市左營區光興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,行經該段路與明華一
路口時,提前向左行駛至對向車道準備左轉,本應注意行經
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,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,而依當
時天候晴,有照明且開啟、市區道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
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而貿然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,適有告訴人黃智傑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明華
一路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地點停等紅燈,二車
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肩膀挫傷、左側手部挫傷
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前胸壁挫傷、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
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
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