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
原 告 魏宜蓁 (住居所詳卷)
被 告 王喬安
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等案件(115年度訴字第478號),經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王喬安被訴詐騙原告魏宜蓁而涉犯詐欺等案件,業經
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依前開規定
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
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