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0年度訴字第5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54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魏嘉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美等間110年度訴字第541號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2
5,32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,3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