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4號

債 權 人 陳宛蓁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秉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80,000元之計算式,併提出相
關釋明文件(如為以轉帳方式交付,請於交易明細中標記借
款金額及筆數)。
二、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清償日為111年7月31日,併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。
三、承二,如無法釋明清償日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請陳報是否
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有,並提出
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【依民
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
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

四、承三,如無法釋明清償日,亦無上開三、已定一個月以上相
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,則該借款預為請
求之依據為何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五、債務人吳秉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