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喜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具狀詳列本件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?
三、債務人徐喜亮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