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帳目明細表。
二、存證信函之『郵政收件回執正、反面』。
三、申請書約定條款(應含加速條款)。
四、債務乙○○簽約時為未成年,請提出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簽名之
同意書。
五、債務人乙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帳目明細表。
二、存證信函之『郵政收件回執正、反面』。
三、申請書約定條款(應含加速條款)。
四、債務乙○○簽約時為未成年,請提出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簽名之
同意書。
五、債務人乙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