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
債 權 人 蔡依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金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於本件債權之刑事判決書影本(
臺端未附)。
三、債務人張金龍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
債 權 人 蔡依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金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於本件債權之刑事判決書影本(
臺端未附)。
三、債務人張金龍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