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

債 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致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
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、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。
三、債務人鄭致志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繳款單、收費紀錄
等...)。
四、釋明利息1,046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鄭致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鄭致志之『第一類』建物謄本(
門牌號碼:台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