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
債 權 人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雄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棌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向債務人黃棌羿之依據,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依貴公
司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天印藝術有限公司,則向債務人黃棌羿
請求依據為何)。
二、債務人黃棌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
債 權 人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雄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棌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向債務人黃棌羿之依據,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依貴公
司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天印藝術有限公司,則向債務人黃棌羿
請求依據為何)。
二、債務人黃棌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