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
債 權 人 徐宛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紀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?如有誤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
債 權 人 徐宛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紀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?如有誤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