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
債 權 人 林宏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完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補字1821號中就本
件債權之筆錄內容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吳惠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
債 權 人 林宏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完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補字1821號中就本
件債權之筆錄內容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吳惠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