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

債 權 人 潘玫君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11年8月11日」
?如係111年8月11日,則依據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據。如無
依據是否更改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。(按給付無確定期
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
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
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
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如利息起
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。)
二、債務人陳秀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