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
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天霖(原名:汪自力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10年9月2日」
?如係111年9月2日,則依據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據。如無
依據是否改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。(按給付無確定期限
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
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
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
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如利息起算
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。)
二、債務人汪天霖(原名:汪自力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