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天霖(原名:汪自力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請具狀
表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
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天霖(原名:汪自力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請具狀
表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