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靖芳(原名:黃素靜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「上開利率」所指為何?(年息20%或16%,
如利率不同,請按期間分段記載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