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
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汶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金額118,833元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簡汶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