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BOFERA BOHN ANDREW ONA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ALBOFERA BOHN ANDREW ONA為外國人,請提出居留證
等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BOFERA BOHN ANDREW ONA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ALBOFERA BOHN ANDREW ONA為外國人,請提出居留證
等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