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訓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
二、債務人董訓銘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