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代 理 人 林奇儒
債 務 人 陳信鴻即以腹之名複合式餐飲店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六月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
月二十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○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,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○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