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李軒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帳務
查詢明細所載利率均為5.75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
息部分,與上開約定書所載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李軒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帳務
查詢明細所載利率均為5.75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
息部分,與上開約定書所載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