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
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鈱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顏鈱予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