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程盈傑
債 務 人 林政勳
陳薇如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林政勳、陳薇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
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政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
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
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程盈傑
債 務 人 林政勳
陳薇如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林政勳、陳薇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
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政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
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
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