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婷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違約金請求之訖日至何日,請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或
是至清償日止(原聲明意旨未載明違約金請求至何時,聲明
意旨不明)
二、債務人彭婷婷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