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、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徐玉妮為未成年人,請提出債務人徐玉妮之法定代理
人吳軍之年籍資料(若為大陸人士未設籍台灣,請提出其居
留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