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坤雄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夢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利息、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
文件(債務人於110年7月6日始向貴公司借款,然利息、違
約金起算日分別從110年5月6日及110年4月7日起算)。
二、債務人陳夢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