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

債 權 人 鄭立鍵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念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於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。(台端提出之
聲請狀係為影本,無台端之簽名或蓋章)
三、請釋明兩造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。(台端所提出債務人陳念
彤之預支單,請款部門非台端)
四、債務人陳念彤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