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凌國恩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璻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權452,208元違約金請求之「左列利率」所指為何
?(年息1.67%或1.795%,如利率不同,請按期間分段記載
)。
二、請提出借款新台幣475,000元、25,000元之加速條款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