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陳品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專案補貼款分別為5,776元與6,422元(合計12,198
元)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依公司提出之專案
申請書,其專案補貼款為10,000元)。
二、債務人李育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陳品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專案補貼款分別為5,776元與6,422元(合計12,198
元)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依公司提出之專案
申請書,其專案補貼款為10,000元)。
二、債務人李育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