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胡志鴻
陳怡婷
一、債務人胡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胡志鴻、陳怡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
捌仟壹佰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,自
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胡志鴻
陳怡婷
一、債務人胡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胡志鴻、陳怡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
捌仟壹佰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,自
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