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

債 權 人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鄭忠合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真律師即邵唐淑卿之財產管理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。
三、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,及由原債務人邵唐淑卿或
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文件(如:存證信函之『郵政收件回執
正、反面』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、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
,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簽收
信件之簽收簿)
四、被繼承人邵唐淑卿之除戶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五、請提出請提出所有權人邵唐淑卿之『第一類』建物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