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
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黃世昌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依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,於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,始視
為全部到期之『通知函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