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8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王彥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
肆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
㈢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
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㈣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