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世宗
債 務 人 陳履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發
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、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
壹佰參拾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
仟壹佰參拾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。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
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世宗
債 務 人 陳履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發
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、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
壹佰參拾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
仟壹佰參拾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。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
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