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債 權 人 鄭秀甄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擇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
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
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
第1 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由參照)。次按釋
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
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所謂能「即時調查」,係指債
權人於聲請時應「同時提出」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,如
未同時提出,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
字第453 號裁定參照)。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交付債務人新台幣7萬元,經多次催討未獲
清償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惟債權人僅提出不起
訴處分書,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
主張為真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
補正,債權人於111年7月21日補正狀仍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
文件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債 權 人 鄭秀甄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擇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
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
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
第1 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由參照)。次按釋
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
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所謂能「即時調查」,係指債
權人於聲請時應「同時提出」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,如
未同時提出,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
字第453 號裁定參照)。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交付債務人新台幣7萬元,經多次催討未獲
清償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惟債權人僅提出不起
訴處分書,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
主張為真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
補正,債權人於111年7月21日補正狀仍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
文件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